在歐盟市場準入的環保合規領域,REACH法規和RoHS指令是兩項最為關鍵的技術壁壘。許多出口企業常常困惑于這兩者的關系,特別是REACH檢測項目是否已經包含RoHS要求。實際上,這兩項法規雖然存在部分交叉,但從立法目的、管控范圍和實施要求上都存在本質區別,企業需要同時滿足兩者的要求才能確保產品合規。

REACH法規(《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是歐盟建立的全面化學品管理體系,自2007年6月1日起實施。這項法規的核心是對所有在歐盟市場流通的化學物質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從注冊、評估到授權和限制,構建了完整的監管鏈條。REACH的立法宗旨是通過提高化學品信息的透明度,促進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保護,同時推動綠色化學品的創新。
相比之下,RoHS指令(《關于限制在電子電氣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則專注于電子電氣產品的特定有害物質限制,2006年7月1日開始生效。RoHS的立法目標更為具體——減少電子廢棄物中的有害物質含量,降低其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潛在危害。RoHS歷經多次修訂,最新版本RoHS 2.0(指令2011/65/EU)將管控范圍擴大到幾乎所有的電子電氣設備。
REACH法規的管控范圍極為廣泛,涵蓋了所有在歐盟市場流通的化學物質(食品、藥品和放射性物質除外)。截至2025年6月,REACH高度關注物質(SVHC)清單已增至242項,包括鄰苯二甲酸酯、多環芳烴、重金屬等多種有害物質。這些物質的限制標準通常是產品單個部件中含量不得超過0.1%(重量比)。
RoHS指令則專門針對電子電氣設備的均質材料,限制10種有害物質的含量:鉛(Pb)、汞(Hg)、鎘(Cd)、六價鉻(Cr6+)、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以及四種鄰苯二甲酸酯(DEHP、BBP、DBP、DIBP)。其中鎘的限值最為嚴格(0.01%),其他物質限值均為0.1%。值得注意的是,RoHS限制的鉛、鎘等物質也同時被REACH的SVHC清單所涵蓋,這就是兩者產生交叉的部分。